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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彪马” 广州一超市被判罚1.2万
发布时间:2007-08-31 | 信息来源:新快报

  近日,天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彪马”商标侵权案。“彪马”商标持有人波马公司将广州某超市及其总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波马公司12000元。

  据波马公司称,2006年11月10日,其委托代理人黄某与海珠区公证处公证人员一起在某超市购买假冒“彪马”拖鞋两双。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超市所售的拖鞋擅自使用“彪马”商标,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波马公司无法提供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证据证明,因此判决该超市赔偿波马公司12000元,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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