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顾客在商场购物时不小心摔了一跤,造成右股颈骨折。日前记者获悉,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消费者冯某获赔4万余元。
据悉,2006年9月5日下午,56岁的消费者冯某到进贤某商场购物。当冯某购物后乘自动人行道返回一楼时,一不小心摔倒在一楼地面上,商场工作人员见状立即将冯某送往医院。医生诊断冯某右股颈骨折,冯某为此先后支出医疗费7000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因无法与商场达成赔偿协议,2007年8月1日,冯某一纸诉状将商场告上法庭。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虽然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因为警示标志不明显,依法应对原告滑倒摔伤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自身安全注意不够,也有一定过错。故判决被告进贤某商场赔偿原告各项费用的70%,共计人民币41519.01元,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