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时包被盗超市被判赔20%
法院一审认为超市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市民韩女士购物时包被盗,她请求超市的工作人员配合抓小偷,却遭到对方冷漠拒绝。寒了心的韩女士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要被盗的财产损失。近日,福田法院一审认为超市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其应承担两成的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39岁的韩女士讲述了她在某超市购物被盗后无助的一幕:今年5月15日下午6时许,她来到该超市买菜,因超市前台不给存包,于是她携带自己的黑色东芝电脑包进入超市。买菜时,她将包放在了购物车内,并用一只手推车。
正当她低头选菜时,突然觉得购物车动了一下,她转身就发现自己的包不见了,马上大声呼喊:“抓小偷!”当时没有人应答,她向超市的保安和工作人员求助,请求他们封住路口配合抓小偷,但保安却称“人手不够”。韩女士快步跑到前台,请求前台小姐广播说有电脑包被盗,同时用对讲机通知工作人员注意此事,但保安却称他们无法这样做,因为顾客会反对。
无奈之下,韩女士只得自己跑到最近的路口向工作人员求助,可是工作人员只是不耐烦地说不要影响他们的工作。后来在韩女士的要求下超市报警,韩女士来到超市的办公室找管理人员,希望他们能帮忙找丢失的包,工作人员却都称自己有工作无法调配。
警察赶到现场后,经过调取现场录像,看见一名孕妇带着韩女士的包从最近的路口离开了超市,整个盗窃过程仅一分多钟。小偷将韩女士的包扔在旁边的肯德基快餐厅里,肯德基的工作人员捡到包后还给了韩女士,里面的钱财已经被偷走,只剩下证件和名片等不值钱的东西。
今年9月12日,福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为了证明自己包里的财物损失,韩女士请了一位业务往来的客户出庭当证人,作证说是韩女士在案发当天到他们公司取过GPS样品,还用自己的数码相机拍了样品照片等。超市方面也提交了一些图片,显示超市也有标注“请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购物车内”等标志。
福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超市应赔偿韩女士的财产损失2000元,其所属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韩女士其他诉讼请求。据悉,超市方因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庭外采访
韩女士:“超市工作人员让我寒心”
“他们的态度太让我寒心了。”韩女士在庭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我真的感到很孤立无援,我到处找超市的工作人员,却没有人积极地帮助我,都是冷漠地推卸责任。如果超市的保安和工作人员能积极配合我,也许当时就能抓住小偷,我作为一个消费者的权益也能得到保护。”
韩女士表示,她之所以这么较真,是因为被超市的冷漠伤了心,想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打这场官司花了她不少时间和精力。虽然超市方面现在提出了上诉,但她会积极回应,将维权进行到底。
市民:店家没尽义务就该担责
市民周先生告诉记者,他也有过类似的遭遇:今年8月8日晚,他和朋友到一家火锅店吃饭时,放在座椅上的手提包丢失了,包里有近4000元现金及其他财物。但火锅店负责人仅仅是冷淡地说了声“抱歉”,便再也没有了下文。
周先生认为,此案的一审判决对消费者来说是件好事,因为很多消费者在商场、饭店内被偷,却不知道如何维权。而经营者们没有承担损失,便觉得无所谓。如果能让经营者依法承担一定的责任,既有利于经营者改进服务,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温馨提示
财物丢失要举证才能获赔
法律界人士针对此案提醒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及其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但是打这类官司很困难,因为被盗的消费者很难证明自己被盗的财物有多少,而经营者也往往抓住这一点进行反驳。
根据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要消费者能证明自己进入商场时带了该财物,财物又确实是在商场里被盗的,商场就应该负赔偿责任。在此案中,韩女士找了证人证明自己的财产损失,因此获得了部分赔偿。
韩女士:
我包里有GPS、数码相机、手机、钱包、公司公章等数万元财物,因为超市的保安和工作人员没有尽到配合的义务,导致我的财产遭到损失,我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我的经济损失10370元,并向我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用。
超市及其所属公司:
韩女士被盗只是她单方面的陈述,还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确认。就算被盗是实情,那也是小偷的行为所致。此外,韩女士自己也没有妥善保管她的财物,把包放在购物车上。何况超市是商业机构,只对自己出售的商品和服务承担责任,和韩女士之间没有保管关系,没有保全韩女士财物的特定义务。
80%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女士在超市购物时,对自己的财物疏于防范,导致财物被他人盗窃,其自身存在过失。法院结合此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为韩女士应承担80%的责任。
20%
超市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