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光市消费者协会调解成功一起消费者带孩子购物意外受伤的案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700元。
12月21日,消费者张某到寿光市消协办公室投诉,反映其于11月6日带孩子到市区某大型超市购物时,孩子在超市儿童游乐园内玩耍时意外受伤,并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700元,后多次去找超市负责人,要求赔偿,但超市负责人以儿童游乐园为负费提供,超市没有看护义务为理由,不给赔偿。因此张某来到消协要求调解处理。寿光市消协当即受理了此案,并立即通知该超市负责人到会进行调解,经过一天的艰苦调解,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超市同意赔偿消费者医药费1700元,消费者非常满意,握着消协工作人员的手说:“多亏了消协的同志们,谢谢你们了。”
案情评析:这是一起因超市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消费者意外伤害的投诉案。由于既没有购货凭证,又没有见证人,调查取证工作比较困难,因此,处理这一起投诉难度较大。但寿光市消协工作人不怕麻烦,多次走访涉案当事人,并认真向超市负责人宣传《消法》和《山东省实施<消法>办法》,使他们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消法》的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山东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及标准支付费用:医疗费,按照受害者接受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努力,最终使本案圆满地划上了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