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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30元过期鱼松 超市付出十倍代价
发布时间:2011-04-05 | 信息来源:温州都市报
    自己经常光顾的超市竟然卖过期罐装鱼松,被发现后超市只同意退回过期鱼松的价款30元,在纠纷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消费者曹某向南白象工商所等机构投诉。日前,经调解,超市退还价款30元,另外赔偿10倍价款计300元。

  3月30日上午,曹某到经常光顾的高教园区某超市购买了3罐鱼松共花了30元,回到家准备食用鱼松时,发现鱼松已经过期15天,于是就去超市说明情况、要求赔偿。超市称只能退30元。曹某认为超市对食品质量把关不严,要求该超市10倍赔偿。

  经南白象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消费者购买的鱼松确实已过期,根据相关法律,商家出售不合格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孙应门 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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