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市场上借用卡通形象宣传造势是否侵权,尤其引人关注。
4月13日从武汉中院获悉,国内首例卡通形象侵权案在该院一审完结。武汉一知名商场在店庆中擅用“喜羊羊”系列形象,构成侵权一审被判赔偿原告5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9日至11月8日,位于武昌的一大型台资商场,未经许可,在其6周年店庆活动中,使用了喜羊羊、灰太狼等系列形象,除印制带有这些卡通形象的大量宣传广告外,赠品上也印有这些卡通形象,还装扮成这些卡通形象人偶与现场顾客交流互动。《喜羊羊与灰太狼》制作方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该商场行为侵权,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虽未对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明确规定,但并不排除对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卡通形象来源于美术作品,而美术作品是著作权法明确保护的范围。虽然扮成人偶表演,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展览权还是复制权,理论界尚有争论。但该商场行为已构成侵权,遂作出如上判决。
目前,该商场不服提出上诉,案件正在二审之中。
此前,卡通形象商标专用权侵权案在国内比较多,而单纯的卡通形象侵权比较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