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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 流通企业期盼“法律支撑”
发布时间:2011-04-28 | 信息来源:中国商报
  “我已大半年没被叫去开会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条例》出台恐怕已夭折。”4月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流通经济研究室主任宋则教授对中国商报记者感慨。
  
  虽然“没开会”与“夭折”之间缺乏绝对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其至少意味着,被流通业“梦”了近10年的“流通大法”,依然在等待着“梦醒时分”。
  
  大型流通企业的成长壮大首先依赖于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平环境的建立,其前提之一是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
  
  但在国内,针对流通领域的专门立法却一直有宿命般的艰难。“商业大店法”可谓首当其冲的缩影。
  
  难产的“商业大店法”
  
  2003年,外资企业展现出惊人的挺进速度,同时还能享受到税收政策等各个方面的“超国民待遇”,使得本土流通企业面临着一个不公平的环境。
  
  2004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步步高商业连锁超市董事长王填将聘请多位知名专家撰写论证的“商业大店法”草案,亲手递交给商务部领导。商务部很快对王填的议案做出商讨论证,召开了名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座谈会,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也陆续召集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征求意见。然而,2007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组织最后一次专家讨论修改会后,“大店法”立法进程就此停滞。此后,“年内有望出台”的“声明”和“爽约”就年复一年地重复上演着。
  
  今年3月,王填在动身参加全国“两会”前,将“商业大店法”的建议从他厚厚的议案中抹去——从2003年到2010年的8年时间里,制订出台“商业大店法”是王填每年建议和呼吁的“头一项内容”。
  
  选择退却,对于“追梦者”而言是无奈,也是解脱。但对于中国流通业来说,却多了一道绕不过去的门槛。
  
  实际上,当初王填提交“商业大店法”议案时,得到了来自流通业界人大代表的全力支持。其中包括:物美集团原董事长张文中、南通文峰集团董事长徐长江、武汉中百集团董事长汪爱群、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沙振权等。同时,超过100名来自其他行业的人大代表也在议案上签名附议。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邯郸阳光百货集团董事长韩玉臣和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总裁刘芝旭等同样连续数年呼吁流通业立法刻不容缓。
  
  尽管“商业大店法”已成流通业的一致呼声,但立法还是陷入了“僵局”。
  
  一部法规为什么如此“难产”?原因众多而复杂。其中一种说法是:尽管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条例》立法的必要性上,国家相关部委已达成共识,但大家又都不愿意舍弃其中的执法权,使得立法一直存有争执。“谁拥有执法权?建设部门还是商业部门?”中商商业经济研究中心资深专家说,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还牵涉到城市建设规划、交通规划、土地规划,但城建、交通、土建也显然不愿意“带着流通业玩”,喜欢自己说了算。
  
  当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缠绕在一起时,再理想的套路设计也有“剑走偏锋”的可能。
  
  实际上,从2004年起,商务部要求各省、地、市商务部门编制各自区域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并上报,目前这一工作已基本完成。此外,上海、西安等众多大城市早已实行大型商业网点的听证制度。尽管如此,网点规划在执行力上难以落实,听证会得出来的结论对政府主管部门却仅仅是个参考。
  
  流通领域立法“欠账太多”
  
  事实上,流通领域立法“欠账”的远不单是一部“商业大店法”。
  
  宋则教授直言,“流通立法工作滞后,欠账太多,致使流通业很多方面都无法可依。”
  
  “在国内流通领域,目前为止却一直尚未形成一个明确清晰的法律体系。”韩玉臣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也说,我国流通立法中还仅有一些零星的条例、办法、指导性意见,没有一部囊括流通业市场准入机制、注册资金认证机制、财务状况监管机制等全国性法律法规。
  
  按照商务部的“十一五”立法规划,商务部将从制订市场流通基本法着手,在3至5年内初步建立健全的市场流通法律体系。但5年过去,我们只能看到在一些迫切解决的领域诸如生猪屠宰和酒类管理、特许经营、农村市场批发、电子商务等领域出台了一些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韩玉臣将此形容为“流通业基石的缺位”。
  
  除呼吁“商业大店法”出台外,上海连锁经营研究所所长顾国建也曾呼吁,国家有必要尽快出台更加有效的零售市场交易规则法制建设——《零售商与供货商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小零售商保护法制建设——《大型零售商发展的规制(规范)》。至今,前者仍处于论证阶段,后者远未列入立法计划。
  
  一些人士据此认为,正是由于“基本大法”的长期缺位,整个流通领域立法的步骤因此被阻碍,商贸流通业也因此一直处于不被重视的“边缘状态”。
  
  流通企业要做强做大,必须“走出去”,进行跨地区扩张经营和资产重组。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一些地方“闲不住的手”所构筑的“篱笆墙”,让流通企业举步维艰。
  
  商务部研究院流通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张育林说,过去的地方保护主要是限制本地资源流出,比如烟叶大战、羊毛大战、蚕茧大战等。如今,其演化为限制外地产品和企业进入。特别是汽车、酒类、卷烟、肉品、药品等高利润行业,地区封锁尤为突出。有的地方通过直接限制、收取费用或利用检验、认证等方式阻碍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外地产品的销售会因地方保护甚至在省际都无法流通。
  
  宋则教授也发现,近年来国内流通企业在实现跨区域发展时并不太顺利。“几年前高调的‘走出去’口号现在已沦为‘区域为王’的保守战略。”对此,一位流通企业负责人坦言,即使是很多在本地发展得不错的流通企业,在进入外地市场时也要承受许多不公平的待遇,而这些“内外有别”的非市场性经营环境,让本来就资金有限的内资企业外地拓店成本更大。
  
  显然,当“看得见的手”演变成“闲不住的手”时,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加以引导与限制。然而,令人痛心的是,法律法规的滞后恰恰是流通领域的“软肋”。
  
  张育林说,目前流通业立法的现实是,部分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使得很多法律法规出台后缺乏实施的可操作性,使其作用大打折扣,市场行为也因此难以规范。
  
  法律法规缺失引发的恶性竞争
  
  零售市场快速增长态势、巨大的市场潜力以及对外资的全面开放,吸引越来越多的外资进入我国零售业市场。然而,任何事情都应有个合理的“度”,超过了“度”,结果将会与初衷背道而驰。
  
  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以大卖场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大型流通企业在中国城市跑马圈地、突飞猛进的时候,国内与此相关的规范性法律却进展迟缓。也正是由于法律上的缺失,大卖场业态在中国的发展已经到了近乎失控的边缘,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不断出现。
  
  中国商业联合会曾在第十三届亚太零售商大会作《中国零售业发展状况的报告》时指出,外资巨头发展过快成中国零售业突出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对零售大店的开设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之一些地方政府对外资零售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造成零售大店不仅发展速度过快,而且绝大部分开设在大城市中心区,造成一些大卖场过度扎堆经营,甚至两家大卖场只有‘一墙之隔’。”
  
  在南京,过去的三四年间,城区内的大卖场可谓遍地开花。据南京市商贸局的一位人士评论说,2001年入世前,内外资的大卖场也就五六家,而到现在,南京的大卖场数量几乎翻了五六倍。
  
  早在2008年,上海连锁经营研究所运用GIS商业地理信息技术对上海的测算数据显示,在145家大型综合超市中在1公里范围内至少有一家竞争门店的店数达到69家,其中最多的竞争店数达到了4家。在3公里范围内至少有一家竞争门店的店数达到133家,其中最多的竞争店数达到了16家,如此的恶性竞争是世界其他城市罕见的。
  
  “扎堆经营,过度竞争”的后果是什么?
  
  “许多城市的大型商业网点设施建设已经完全超出市场需求。”在王填的调研中,一些大城市繁华地区甚至二三线城市,多家国际零售巨头重复开店,恶性竞争导致的交通堵塞、环境污染和扰民等社会问题不断升级。
  
  恶性竞争显然会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过度价格竞争导致利润稀释、同质化现象严重等。这些问题将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阻碍行业的正常发展。国内大型流通企业显然也将深陷其中。顾国建曾表示,外资零售巨头以资金实力、管理技术和大型业态在中国缺乏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条件下无限制开店,已造成对本土零售商的伤害。
  
  要遏制恶性竞争,需要法律法规这把利剑出鞘。从世界范围看,尽管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开放了流通业,但仍然通过法律的形式限制外资的过度进入,为本土企业营造健康有序的竞争。
  
  曾旅学日本、对日本零售业有深入研究的首都经贸大学教授陈立平告诉记者,日本早在1937年就制定了百货店法。而1974年实施的“大店法”,则更是对大型零售商的店铺总面积、营业结束时间、休息日天数等都做出了明确限定。“这些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对大型零售商经济活动的管制,来保护本土零售商免受大零售商的冲击,促进本土零售企业更好发展。”
  
  记者了解到,除日本外,英国、法国、德国等国都有《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1996年,英国出台了大店设施开发的政策,成功扭转了上世纪90年代该国大店迅速增加的局面。法国的“大店法”也是以听证为主,有效地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而美国虽然没有“大店法”,但是美国政府授权州政府把商业网点规划纳入地方整体规划中,可以限制地方建商店。
  
  “像这样一些法律体系,在我国却是空白。”陈立平认为,中国目前商业街的乱象根源就在于没有“商业街法”。有一位专家甚至直言,外资零售企业在中国能有今天的发展局面,利用的就是中国流通业经营法制体系的不健全。在这位专家看来,中国成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张的一个典型做法的落点,即利用法制的不健全降低经营成本。顾国建也表示,“如果中国没有对内需市场切实的管控权,国内消费的终端市场将存在利益旁落的可能性。”
  
  当然,需要明确的一个逻辑关系是,国内流通企业的做强做大,不能建立在遏制竞争对手的基础上;但如果不通过法律手段遏制恶性竞争,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国内流通企业要做强做大也是不可能的。
  
  “零售业本身没有形成一个很好的秩序,那么本土企业的做大做强就无从谈起。”陈立平强调,只有通过立法的途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力量搭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才能培育出“中国的沃尔玛”。
  
  虽然流通立法曲折艰难,但流通企业对于法律的渴望一直没有消减。“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新的环境下,公平竞争的诉求能否助推法律法规的提速?这无疑成为流通企业的又一个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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