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当代生活报》1月23日报道,1月22日下午,一名女顾客走出柳州市河南片区的一家大型超市时被叫住。一名保安称,这名女顾客在超市内偷喝了牛奶。随后,保安提出了一个让人诧异的要求:当事人去医院“催吐”,对呕吐物进行检验,以证明其自身的清白。顾客在超市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了柳州工人医院,但医生说,超过了15—20分钟,牛奶就会被胃分解,没有办法从呕吐物中检验出顾客是否喝过牛奶。
在评说这个事件之前,先说一下“催吐”。有专家指出,“催吐”属于“危险动作”,手指刺激咽喉“催吐”会导致腹内压增高,使十二指肠内容物逆流,从而易引发急性胰腺炎。现在,再来看看超市的“催吐”要求,可以看出,超市可不管危险不危险,更不把顾客的健康安全当成一回事,它只管自己的未必真已被侵害的利益。
在这个事件中,超市保安提出了两个“霸王条款”———要么付那盒牛奶的钱;要么去医院“催吐”,检查呕吐物。无论是哪一个条件,都是对顾客的伤害———付了牛奶钱,就意味着顾客承认自己偷喝;去医院“催吐”,就是拿自己的健康损害去迎合超市的强权。可是,除了这两个方法,超市并没有提供第三条道路,而顾客却又难以为自己选择“超市所提供的路径”之外的路径。
其实,顾客如果真的在超市里偷喝了,那么,超市的监控录像也就应该有所记录,真可惜,监控录像里并没有顾客偷喝牛奶的镜头。超市保安既然声称自己看到了偷喝,为什么不抓现行?保安给出的解释是,“因为当时还有别的事要忙,就没有立即制止”。我就纳闷了,作为保安,还有什么事比看到别人在偷喝超市的物品还要重要?难道当时有人在打劫超市?
后来,当事保安向顾客道歉,超市免掉了该顾客当天在超市的消费40多元作为“误工费”。“催吐”事件就这样结束了,但反思却不能就此结束。针对这个事件,有关部门称,超市如果发现顾客偷盗,应该当面制止;如果怀疑顾客偷窃,只能通过公安机关处理,在这个过程中,举证的责任在超市方。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在强大的超市面前,顾客是弱势的,在超市“命令”中,顾客不得不选择去“催吐”,去举证,去接受人格侮辱,譬如脱衣检查等,让人感到心酸。
监管部门应该拿出应有的手段惩治超市的脱缰的权力,捍卫顾客人格、尊严与自由不被商家侵害。
